ZHONGMING GROUP

任何行业都需要税务师!


企业不懂税务筹划,税务馅饼就会变成税务陷阱

商场促销,现场抽奖和积分兑奖哪一种更合适?

为什么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

高等院校为什么也需要税务师来做税务管理?

9月28日周六9点——10点,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李艳率税务师团队走进直播间,讲述了税务筹划那些实操案例。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融媒体、51听、闪电新闻客户端进行了全程直播。

李艳,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她有近20年税务师从业经历,擅长财税知识培训、企业涉税风险防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评估检查。


各位听众、各位网友好!我从事会计、税务业务近二十年,见证了中明公司从脱钩改制设立到成长壮大的整个过程,从 初的30几人发展到现在的220余人,业务收入从几百万元到6000余万元,从 初的租房办公到现在拥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5000余平米。这其中凝聚了中明人的持之以恒和不懈努力,我也从 初的一名审计助理成长为公司副总,我为自己是一名不断奋斗的中明人而感到骄傲!


山东中明(集团)公司包括山东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中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永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五个独立法人单位,在济南、东营、济宁、潍坊、淄博、日照六地市设有分公司。


公司致力于发展多元经营,业务范畴涉及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服务等,可以为客户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包括各行各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房地产等),服务的客户遍布山东各地市、上海、广东、北京、重庆、内蒙、海南等13省市,近几年公司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以发展新型业务为核心,会计、税务类业务以咨询类业务为主,汇算清缴业务、绩效评价、各种专项审计业务为辅,其中税务所咨询类业务更是占到了收入总额的60%左右。工程类PPP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已大规模开展,同时也是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项目决策策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后期的监理、造价咨询、后评价的整个过程)试点企业(与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揽全过程咨询业务)。


各种新业务类型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专业团队高、精、专的执业素质。公司一直秉承内强素质、才能外树形象服务宗旨。多年来以综合化,专业化,品质化为发展方向着手打造敬业、责任、诚信、卓越的一流团队。团队人员高学历化,执业人员年轻化、知识架构多样化、团队协作和谐化。我们现在 年轻的执业中国注册会计师是1995年的,年仅24岁,多人考取美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和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目前拥有注册会计师40人、税务师31人、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等各类专业人才达220余人。其中多人获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全国资深注册会计师、全国资深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荣誉称号。


公司十分注重对团队的培养。首先多种激励机制并行,大力提高人员知识素质,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内部形成比拼学习比拼业务的良性循环,破格启用业务能力强、考证优秀的年轻员工,像刚才说到的 年轻的24岁的注册会计师破格任命为部门副主任,任命后她本人的业务能力进步也非常快,这对她本人是一种激励和鞭策,也为其他的员工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现在像这样优秀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入部门中层,这部分年轻人思维活跃、知识结构更新快、干事情有魄力,在前辈的带领下的整个团队暨严谨又保有工作激情。

公司也很积极打造个人成长的平台,关注个人成长,通过业务培训和典型业务共同讨论增强团队业务素质。打铁尚需自身硬,公司会定期举办内部培训班并不断派业务骨干参加全国的新政策新知识新业务培训班提升执业素养,在积累的过程中打磨专业素质,将所学与所用相结合。多年来,中明团队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服务体系,以 佳配置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


基于客户价值提升,基于社会责任实践,基于行业整体发展是我们不变的初心。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站在客户的立场解决问题,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我们也在不断完善与提升的过程中把“中明”塑造成为受企业尊敬、社会尊敬、贡献社会、回馈社会的优秀企业。在当前国家普惠性和结构性并举的税制改革形势下,发挥行业优势服务减税降费,举办减税降费宣讲班培训人次近万人,作为省局减税降费直联机构帮助服务企业享受税收红利六百余万元


20余年的砥砺前行,中明(集团)公司多次获全国先进造价咨询单位;全国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全省先进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省住建厅A级造价咨询企业(分ABCD四级)、省造价先进会员单位、省援建北川先进集体、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和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同时也是山东省5家2A级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之一。山东中明(集团)公司是中国造价管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造价协会副会长单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事长单位、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韩秋媛:企业营销活动中,个人所得税问题引发思考和权衡——积分抽奖还是积分兑奖?

韩秋媛,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及事务所从业多年,有丰富的理论及实战经验,擅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涉税风险防控等。

我既是一名税务师也是一名会计师。之前在企业做财务七八年,兴趣使然,后来转战税务所,开始与各种类型的企业打交道。很高兴今天能坐在这里与大家交流税务相关问题。


年前有个做快消品的企业问我说,快过年了,我这边公司里想搞个促销活动,有两种方案,一个是积分兑礼品的,一个是凭积分进行抽奖,我个人感觉抽奖的更喜庆一些,想问问您从税会角度来讲哪个更合适?我说如果从这两者中间选其一的话还是积分兑礼品吧。随后我仔细为他分析了一下。根据财税2011-50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与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个个人所得税,是要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同样根据财税2011-50号文有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于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相较之下,积分兑礼品对于企业来说更加划算。


其实这个税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说跟消费直接相关的不再缴纳个税,不相关的就要缴纳个税。积分兑换礼品,哪来的积分呢?自然是消费累计得来的,他是消费者付出一定代价得来的,而抽奖所得,跟消费没有直接关系,因为你虽然因为消费获得了抽奖机会,但是中不中奖,却不是百分之百的事,带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跟你自己的运气有很大关系。所以说类似于积分兑礼品,消费送折扣券之类的促销活动都是不征税的.


其实说到促销活动,现在 流行的应该是网络红包。网络红包也分很多类,既有现金红包,又有消费券、代金券等促销红包。另外个人之间也经常互发红包,那么,在这些红包中,哪些涉税,哪些不涉税呢?大家可以这样理解,现金红包是不是你动动手指点一下就归你了,你可以直接用它买东西,你是无偿得到的;而消费券、代金券等促销红包只能在消费时抵现使用,是不是有偿的?所以我们现金红包是要交税的,而消费券、代金券等促销红包则不需要交税。从税法角度来说,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个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个人之间互发红包交不交税呢?答案是否定的。个人之间赠送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之前的确应当做一下税收筹划,假如你要分10万元的奖品,至少你要规划出个人所得税金额出来,按照税后金额发放礼品,不然你按10万发了奖品,相当于你给消费者发了含税奖品,等税务局找你追缴税款时,你还要多交2万个税,还有滞纳金,冤不冤?

 

一句话总结:税法是有理可依的,当你明白了其中道理,一切便迎刃而解

 

企业不懂税务筹划,税收优惠的馅饼,为啥变成了高税陷阱?

孙晓瑞,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美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擅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税收筹划。

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财务工作5年,2015年加入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刚加入事务所的时候,对业务不是很熟悉,在所里各位领导和老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业务的不断学习,目前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了解较为深入。

在介绍具体案例之前,我先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例中涉及到的一些今年刚发布的税收和会计政策。

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公告的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虽然这个政策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是利好,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这个税收优惠政策从整体上来讲反而会使企业多缴税款。

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会计司的这个规定,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计入“其他收益”,也就是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少交了增值税,但不可避免地多交了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给大家说一下我遇到的这个具体的案例。

我们有一个客户公司是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年初的时候年打电话咨询针如何处理上面介绍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问题。公司也认为2019年与2018年相比,经营情况基本没有变化,所以我们用公司2018年的数据进行了测算。

如果不选择采用加计抵减的情况是这样的:

公司全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200万元;按照A公司12.5%的增值税附加税率计算,附加税金额为25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由于A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标准,所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18年A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4万元(100×25%×20%+(290-100)×50%×20%=5+19=24),实际税负为8.28%。该公司应缴纳的税费总额为:增值税200万元+税金及附加25万元+企业所得税24万元=249万元。

如果选择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司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金额为20万元,加计抵减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80万元。增值税附加税的应纳税额为22.5万元,相较于未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下缴纳的附加税25万元,减少了2.5万元。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增值税加计抵减的20万元应和减少的附加税2.5万元同样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相应增加22.5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更为312.50(290+20+2.5)万元。超过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标准。据此,公司无法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此时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78.125万元(312.50×25%=78.125),该公司应缴纳的税费总额为:180万元+22.50万元+78.125万元=280.625万元。

也就是说,相较于未采用加计抵减政策下缴纳的249万元税款,A公司不但没有达到减税的目的,反而多交了31.625(280.625万元-249万元)万元的税款,所以我给公司的建议是在经营情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暂时不要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纳税筹划,综合分析各税种之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性,多种优惠政策配套使用,才能达到真正节税的目的。

税收规定 :

1.    进项税加计扣除文件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为什么说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

刘光涛,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务咨询服务。

我是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刘光涛,从事社会中介行业工作25年,熟悉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今天很高兴能坐在这里与大家交流税务相关问题。


我们服务的一客户是2019年新成立的一家乳制品加工企业,今年两会决定再次降低税率时候该企业财务老总向我咨询关于此次降税率降扣除率(税率由16%降至13%,10%降至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农产品扣除有啥影响,另外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如何计算。


我们了解了企业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一条液体乳制品行业,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实际就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由原来的凭票抵扣转变为计算抵扣,步骤:备案--进项税转出--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一般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农产品核定扣除适用税率

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以购进原奶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鲜奶扣除率是9%,生产奶制品,扣除率是13%),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 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既能享受加计扣除。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2、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销售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3)参照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核定扣除案例

核定扣除经常用到的是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例:该公司2019年5月销售70吨酸奶,取得收入22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8,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0.4万元/吨。该企业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如果不按核定扣除,按扣除率9%,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加计1%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70×1.068×0.4×9%/(1 +9%)+70×1.068×0.4×1%/(1 +9%)=2.74 万元。

2.如果按核定扣除,应计算进项税: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70×1.068×0.4×13%/(1 +13%)= 3.44 万元。

3.增值税降低金额3.44-2.74=0.7万元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行业,我们建议该企业备案,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更能增加抵扣进项税降,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从业感悟:近几年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层出不穷,尤其自去年开始的降税减费等各项普惠性政策实施,要求我们税务师要不断研究各项政策、法规,只有吃透了税收政策,才能更好的服务客户、赢得客户。 

 

   李艳: 刚才税务师们分享了服务企业的案例,企业需要税务师的筹划以降低税收风险,充分享受税改红利。高校在大多数人眼中是是象牙塔是知识高集合地,那么高校需不需要税务师呢?也是需要的,所谓术业有专攻,税务师是专业做税的。举例说明:某高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作为该高校的常年财税顾问,我们发现学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较大,学校的应交增值税一直是负数(留抵税额金额较大),我们通过核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发现留抵税额大是由于学校在教学科研中购入了大量国产设备用于教学和研发过程,造成进项税额较大,学校销项税额比较少不足以抵扣造成的(学生的学费收入免税的,只有学校向外部租赁的沿街房收入交增值税)。这部分国产设备符合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1、该通知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2、该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我们对高校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购进进行了统计,发现税务局审核前的设备不含税金额1500万左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项税额180万左右,若该部分购进设备全部符合退税条件,退税金额在180万左右,学校领导对此很重视,安排了专门的人员配合我们申请退税。申报退税的过程大约有2个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因该高校办理退税是第一次,我们首先向税务局申请退税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我们填写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税务局审核通过的时间大约在15天左右。这种情况下,该高校就取得了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2、取得退税资格后,我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准备退税的资料。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准备好退税资料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退税平台对专用发票等退税资料进行了填写,经过统计填写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301.77万元,税额190.79万元。 后认定可以退税的国产设备不含税金额1301.77万元,退税税额190.79万元。

4、退税数据申报成功后,我们把纸质的退税资料按税务局的要求整理装订后上报。

5、退税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准备工作结束后大约20天,接到学校的电话,说是190.79万元的退税款已全部到账,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赞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感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财务顾问或税收筹划的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基本上都能形成一种风险防控意识,事前筹划、事中监督,事后查缺补漏。既能有效利用国家给纳税人的税收红利,又能 大限度减少税收风险,还能给事务所带来效益,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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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行业都需要税务师!

日期:2019-09-29 16:14:44 / 人气:0 / 发布: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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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致力于发展多元经营,业务范畴涉及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服务等,可以为客户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包括各行各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房地产等),服务的客户遍布山东各地市、上海、广东、北京、重庆、内蒙、海南等13省市,近几年公司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以发展新型业务为核心,会计、税务类业务以咨询类业务为主,汇算清缴业务、绩效评价、各种专项审计业务为辅,其中税务所咨询类业务更是占到了收入总额的60%左右。工程类PPP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已大规模开展,同时也是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项目决策策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后期的监理、造价咨询、后评价的整个过程)试点企业(与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揽全过程咨询业务)。


各种新业务类型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专业团队高、精、专的执业素质。公司一直秉承内强素质、才能外树形象服务宗旨。多年来以综合化,专业化,品质化为发展方向着手打造敬业、责任、诚信、卓越的一流团队。团队人员高学历化,执业人员年轻化、知识架构多样化、团队协作和谐化。我们现在 年轻的执业中国注册会计师是1995年的,年仅24岁,多人考取美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和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目前拥有注册会计师40人、税务师31人、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等各类专业人才达220余人。其中多人获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全国资深注册会计师、全国资深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荣誉称号。


公司十分注重对团队的培养。首先多种激励机制并行,大力提高人员知识素质,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内部形成比拼学习比拼业务的良性循环,破格启用业务能力强、考证优秀的年轻员工,像刚才说到的 年轻的24岁的注册会计师破格任命为部门副主任,任命后她本人的业务能力进步也非常快,这对她本人是一种激励和鞭策,也为其他的员工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现在像这样优秀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入部门中层,这部分年轻人思维活跃、知识结构更新快、干事情有魄力,在前辈的带领下的整个团队暨严谨又保有工作激情。

公司也很积极打造个人成长的平台,关注个人成长,通过业务培训和典型业务共同讨论增强团队业务素质。打铁尚需自身硬,公司会定期举办内部培训班并不断派业务骨干参加全国的新政策新知识新业务培训班提升执业素养,在积累的过程中打磨专业素质,将所学与所用相结合。多年来,中明团队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服务体系,以 佳配置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


基于客户价值提升,基于社会责任实践,基于行业整体发展是我们不变的初心。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站在客户的立场解决问题,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我们也在不断完善与提升的过程中把“中明”塑造成为受企业尊敬、社会尊敬、贡献社会、回馈社会的优秀企业。在当前国家普惠性和结构性并举的税制改革形势下,发挥行业优势服务减税降费,举办减税降费宣讲班培训人次近万人,作为省局减税降费直联机构帮助服务企业享受税收红利六百余万元


20余年的砥砺前行,中明(集团)公司多次获全国先进造价咨询单位;全国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全省先进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省住建厅A级造价咨询企业(分ABCD四级)、省造价先进会员单位、省援建北川先进集体、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和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同时也是山东省5家2A级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之一。山东中明(集团)公司是中国造价管理协会理事单位;山东省造价协会副会长单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事长单位、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韩秋媛:企业营销活动中,个人所得税问题引发思考和权衡——积分抽奖还是积分兑奖?

韩秋媛,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及事务所从业多年,有丰富的理论及实战经验,擅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涉税风险防控等。

我既是一名税务师也是一名会计师。之前在企业做财务七八年,兴趣使然,后来转战税务所,开始与各种类型的企业打交道。很高兴今天能坐在这里与大家交流税务相关问题。


年前有个做快消品的企业问我说,快过年了,我这边公司里想搞个促销活动,有两种方案,一个是积分兑礼品的,一个是凭积分进行抽奖,我个人感觉抽奖的更喜庆一些,想问问您从税会角度来讲哪个更合适?我说如果从这两者中间选其一的话还是积分兑礼品吧。随后我仔细为他分析了一下。根据财税2011-50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与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个个人所得税,是要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同样根据财税2011-50号文有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于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相较之下,积分兑礼品对于企业来说更加划算。


其实这个税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说跟消费直接相关的不再缴纳个税,不相关的就要缴纳个税。积分兑换礼品,哪来的积分呢?自然是消费累计得来的,他是消费者付出一定代价得来的,而抽奖所得,跟消费没有直接关系,因为你虽然因为消费获得了抽奖机会,但是中不中奖,却不是百分之百的事,带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跟你自己的运气有很大关系。所以说类似于积分兑礼品,消费送折扣券之类的促销活动都是不征税的.


其实说到促销活动,现在 流行的应该是网络红包。网络红包也分很多类,既有现金红包,又有消费券、代金券等促销红包。另外个人之间也经常互发红包,那么,在这些红包中,哪些涉税,哪些不涉税呢?大家可以这样理解,现金红包是不是你动动手指点一下就归你了,你可以直接用它买东西,你是无偿得到的;而消费券、代金券等促销红包只能在消费时抵现使用,是不是有偿的?所以我们现金红包是要交税的,而消费券、代金券等促销红包则不需要交税。从税法角度来说,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个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个人之间互发红包交不交税呢?答案是否定的。个人之间赠送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之前的确应当做一下税收筹划,假如你要分10万元的奖品,至少你要规划出个人所得税金额出来,按照税后金额发放礼品,不然你按10万发了奖品,相当于你给消费者发了含税奖品,等税务局找你追缴税款时,你还要多交2万个税,还有滞纳金,冤不冤?

 

一句话总结:税法是有理可依的,当你明白了其中道理,一切便迎刃而解

 

企业不懂税务筹划,税收优惠的馅饼,为啥变成了高税陷阱?

孙晓瑞,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美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擅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税收筹划。

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财务工作5年,2015年加入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刚加入事务所的时候,对业务不是很熟悉,在所里各位领导和老师的帮助下,通过对业务的不断学习,目前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了解较为深入。

在介绍具体案例之前,我先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例中涉及到的一些今年刚发布的税收和会计政策。

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公告的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虽然这个政策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是利好,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这个税收优惠政策从整体上来讲反而会使企业多缴税款。

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会计司的这个规定,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计入“其他收益”,也就是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少交了增值税,但不可避免地多交了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给大家说一下我遇到的这个具体的案例。

我们有一个客户公司是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年初的时候年打电话咨询针如何处理上面介绍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问题。公司也认为2019年与2018年相比,经营情况基本没有变化,所以我们用公司2018年的数据进行了测算。

如果不选择采用加计抵减的情况是这样的:

公司全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200万元;按照A公司12.5%的增值税附加税率计算,附加税金额为25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由于A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标准,所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18年A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4万元(100×25%×20%+(290-100)×50%×20%=5+19=24),实际税负为8.28%。该公司应缴纳的税费总额为:增值税200万元+税金及附加25万元+企业所得税24万元=249万元。

如果选择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司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金额为20万元,加计抵减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80万元。增值税附加税的应纳税额为22.5万元,相较于未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下缴纳的附加税25万元,减少了2.5万元。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增值税加计抵减的20万元应和减少的附加税2.5万元同样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相应增加22.5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更为312.50(290+20+2.5)万元。超过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标准。据此,公司无法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此时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78.125万元(312.50×25%=78.125),该公司应缴纳的税费总额为:180万元+22.50万元+78.125万元=280.625万元。

也就是说,相较于未采用加计抵减政策下缴纳的249万元税款,A公司不但没有达到减税的目的,反而多交了31.625(280.625万元-249万元)万元的税款,所以我给公司的建议是在经营情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暂时不要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纳税筹划,综合分析各税种之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性,多种优惠政策配套使用,才能达到真正节税的目的。

税收规定 :

1.    进项税加计扣除文件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为什么说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

刘光涛,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务咨询服务。

我是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刘光涛,从事社会中介行业工作25年,熟悉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今天很高兴能坐在这里与大家交流税务相关问题。


我们服务的一客户是2019年新成立的一家乳制品加工企业,今年两会决定再次降低税率时候该企业财务老总向我咨询关于此次降税率降扣除率(税率由16%降至13%,10%降至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农产品扣除有啥影响,另外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如何计算。


我们了解了企业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一条液体乳制品行业,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实际就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由原来的凭票抵扣转变为计算抵扣,步骤:备案--进项税转出--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一般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农产品核定扣除适用税率

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以购进原奶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鲜奶扣除率是9%,生产奶制品,扣除率是13%),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 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既能享受加计扣除。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2、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销售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3)参照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核定扣除案例

核定扣除经常用到的是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例:该公司2019年5月销售70吨酸奶,取得收入22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8,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0.4万元/吨。该企业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如果不按核定扣除,按扣除率9%,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加计1%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70×1.068×0.4×9%/(1 +9%)+70×1.068×0.4×1%/(1 +9%)=2.74 万元。

2.如果按核定扣除,应计算进项税: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70×1.068×0.4×13%/(1 +13%)= 3.44 万元。

3.增值税降低金额3.44-2.74=0.7万元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行业,我们建议该企业备案,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更能增加抵扣进项税降,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从业感悟:近几年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层出不穷,尤其自去年开始的降税减费等各项普惠性政策实施,要求我们税务师要不断研究各项政策、法规,只有吃透了税收政策,才能更好的服务客户、赢得客户。 

 

   李艳: 刚才税务师们分享了服务企业的案例,企业需要税务师的筹划以降低税收风险,充分享受税改红利。高校在大多数人眼中是是象牙塔是知识高集合地,那么高校需不需要税务师呢?也是需要的,所谓术业有专攻,税务师是专业做税的。举例说明:某高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作为该高校的常年财税顾问,我们发现学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较大,学校的应交增值税一直是负数(留抵税额金额较大),我们通过核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发现留抵税额大是由于学校在教学科研中购入了大量国产设备用于教学和研发过程,造成进项税额较大,学校销项税额比较少不足以抵扣造成的(学生的学费收入免税的,只有学校向外部租赁的沿街房收入交增值税)。这部分国产设备符合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1、该通知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2、该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我们对高校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购进进行了统计,发现税务局审核前的设备不含税金额1500万左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项税额180万左右,若该部分购进设备全部符合退税条件,退税金额在180万左右,学校领导对此很重视,安排了专门的人员配合我们申请退税。申报退税的过程大约有2个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因该高校办理退税是第一次,我们首先向税务局申请退税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我们填写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税务局审核通过的时间大约在15天左右。这种情况下,该高校就取得了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2、取得退税资格后,我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准备退税的资料。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准备好退税资料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退税平台对专用发票等退税资料进行了填写,经过统计填写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301.77万元,税额190.79万元。 后认定可以退税的国产设备不含税金额1301.77万元,退税税额190.79万元。

4、退税数据申报成功后,我们把纸质的退税资料按税务局的要求整理装订后上报。

5、退税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准备工作结束后大约20天,接到学校的电话,说是190.79万元的退税款已全部到账,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赞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感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财务顾问或税收筹划的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基本上都能形成一种风险防控意识,事前筹划、事中监督,事后查缺补漏。既能有效利用国家给纳税人的税收红利,又能 大限度减少税收风险,还能给事务所带来效益,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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