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9-01-11 / 人气: / 发布:中明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 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证书管理
(一)资格证书和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遗失资格证书和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相关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并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凡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在同一个工作单位,从事以下与专业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1、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高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2、持工程造价专业中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3、持工程造价专业初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以从事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四)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变更工作单位,须在30日内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
1、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变更申请表;
(2)提供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3)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2、变更申请批准后,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证书记事栏处加盖“单位已变更”章,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二、 严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
(一)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学习新计价依据、新技能、新技术、新方法等,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考核周期规定学时。
(二)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者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其业务水平等级,原为初级业务水平等级的,注销其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
2、无工作业绩证明;
3、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故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行业道德低劣的;
4、涂改、转借资格证书的;
5、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6、无故不参加业务考核和教育培训学习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或拟注销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一)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2、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4、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6、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四、完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一)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身份查询平台,及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记录造价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二)工程造价专业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执业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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