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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财税(第九十四期)

日期:2019-01-11 / 人气: / 发布:中明

                                                                 第九十四期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明税务师事务所


目 录
财税资讯
财政部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答记者问 ................................................... 1
2015年财税金融等5大改革有望提速 ...................................................... 5
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年内将出 ............................................................. 8
财经法规集锦
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9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10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 税总函〔2015〕102号 ............ 14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1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16
纳税咨询库
1、问: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吗? ..................... 20
2、问:企业委托银行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由银行扣缴营业税? ........................... 20
3、问: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贴花? ......................................... 20
财税实务
汇算清缴: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 21
事 务 所 简 介 .................................................................... 22

财税资讯

财政部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答记者问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6日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副部长刘昆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楼继伟:今后绝大部分地方债要自发自还
    记者:请问楼部长的问题是有关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的,不知道今年会不会有新的进展,试点范围是不是会扩大?总体额度会有多少?谢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首先,先说一下数字,我觉得你应该还是先读读预算报告,已经很清楚。6000亿,其中5000亿是一般债,1000亿是专项债。至于说到自发自还的试点,经过试点,我们看到效果还是不错的,今后绝大部分都准备要地方自发自还了。现在有一部分是中央代发、地方自还。也还要看到改革中有一条,要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出地方的资产负债表,对它的信用进行评级。那么有的省份这方面做得好一些,有的省份做得差一些。另外,有的省份存量债务已经很大了,有的省份存量债务可能比较小一些。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这件事情。
    楼继伟:“营改增” 难的是不动产业
    记者:今年“营改增”力争扩征到房地产等四大行业,我想请楼部长介绍一下目前在四个行业的“营改增”方案涉及的情况是怎样的?推出是否有时间表?又会对这些行业产生哪些影响?谢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你问的这个问题,其实是我 伤脑筋的一个问题。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 难的是不动产业转成征收增值税。至于说到影响,我认为所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都会获得好处。因为我们在这里,梅地亚大厦,我们在其他地方办公,各位恐怕还有办工厂的,他们都要有不动产,过去不动产是不纳入抵扣的,现在不动产可以纳入抵扣了。那么,从道理上来说,实际上就等于是所有的行业都受益。因此,测算也就非常难。按照收入中性的原则,应当是税率都要提高一点,才能使得总收入不下降,因为大家都受益了。但是,在经济的下行期间,我们也不能够完全这样做,因此设计起来很麻烦,涉及到不动产的形态也不太一样。办公室有买的,有租的,厂房也有买的,也有租的,还有水坝和公路,不同的形态,非常复杂。所以设计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涉及到几乎所有的企业,甚至包括个人住房房租,不动产的所有人有抵扣项增加,房租怎么变化的,我们都要计算这些问题,不能算得很准,但是有一个大致的估量。所以,现在正在做这个方案,很难的一个方案,是“营改增” 难的一步,也是我们今年要出台的。因为很难,我不敢跟你说哪天能出来,反正今年得出来。
    楼继伟: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是针对台商
    记者:日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62号文,对过去地方给予台商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我想请教的一个 问题,这个部分能不能不涉及既往,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第二,如果清理是不可避免的,这中间有缓冲和过渡的时间,这个时间大概有多长?谢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首先,这项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决定要求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这是一项改革任务。目前的情况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太随意、太乱,不能某个地方随便讨价还价地就把税收包括土地给予优惠,因此必须清理。 第二,不是针对台商的。我看你刚才提问的时候,差点把“针对台商”的话说出来。清理工作不是针对台商的,是对所有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三,首先说清楚,不能再出新的政策,对老的政策要逐步清理,要统一进行清理。因为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各地行政性竞争。今后要维持全国统一市场,不能再搞行政性竞争,要公平的市场竞争。但是如果不统一处理的话,谁先清理,谁就丧失了过去行政性竞争的优势,所以国家要统一清理。这个时间点还没有 后确定下来,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期间,清理步骤要根据现在的形势适当地进行考虑。
    楼继伟:地方债务从总体上看,风险可控
    记者:按照地方债务的甄别工作要求,省级部门应该在1月5日之前就已经把地方债的甄别结果上报财政部,但结果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有观点认为,这可能是 后一次把存量债务认定为地方债的机会。因此,融资平台可能会倾向于多报账。这样的结果就有可能大大比2013年的时候审计结果要多。请问楼部长,地方债规模是不是出现了一个“激增”,区域性地方债务的危机会不会出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我觉得你好像是做过财政工作的,特别理解各个地方的心理。你刚才讲到了,2013年审计署公开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地方债务审计情况,地方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10.9万亿。我们又对这次审计后一年半以来地方的存量债务做了一次统计,确实如你所说,“正在审核”,你的心理摸得很准。但是审计的时候,各地是不是尽量搞得少点?这次甄别工作布置后,他们是不是就多报一点?所以,他们报完以后,我们还要再审核,审核的过程还没有结束。结束之后,我们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是第一。第二,地方债的问题是一个客观现实。预算法在修订之前,地方是不得举债的,而事实就产生了这么多。那么,必须开前门、堵后门,同时还要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开前门,大家已经知道了,今年的预算是6000亿地方债。后门的问题,就是历史形成的这些债务,我们必须正视它们,逐步消化解决。 我给你两个意见:第一,地方债务从总体上看,风险是可控的。一些局部地区债务比例过高,我们会更为重视。第二,我们有解决的思路。一方面,要把那些有一定收益或者可以改造成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比如可以收费。如果收费不足,可以给予适度的补贴,转为所谓“PPP模式”,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和经营基础设施包括其他事业的方式,转为企业债。另外,对一部分完全公益性的平台借的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我们已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对一些历史债务予以承认,通过发债替换原来的平台债务,这样可以使债息降下来。
    另外,一些由银行贷款形成的历史债务,按照契约原则,贷款的合同不能废除,借人家的钱还是应该还的。如果融资平台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进行一些债务重整,那是双方谈判,所以要采取一些过渡性的办法逐步解决。我们相信,采取这些办法,我们有能力化解历史上遗留的一些问题,然后按照新的预算法开始更为正规地解决地方适度举债的问题。
    楼继伟:去年连续三次上涨燃油税不是随意的
    记者:请问您关于刚才税收的问题,您刚才提到了去年连续三次上涨的燃油税,刚才也说傅莹女士说2020年以前全面实行税收法定。我的问题是在全面实行税收法定之前,财政部是否还是可以比较随意的去增加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呢?谢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首先,我对你的提法不太认同,不是财政部随意,财政部是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也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之后才出台政策的。那么,1985年的授权到目前为止仍有效,所以不是随意。
第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有时间表的。我们在时间表的框架之下,依法开展工作。比如两个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中有一些项目也授权给国务院了,可以制定一些政策,类似于近期刚刚出台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就是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也是人大授权的。但是,按照已经出台的税法,我们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备案。在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或者全国人大确定的那些税法,到目前为止仍旧授权国务院,不是随意的。
    楼继伟:正在审核各地地方债甄别结果
    记者:按照地方债务的甄别工作要求,省级部门应该在1月5日之前就已经把地方债的甄别结果上报财政部,但结果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有观点认为,这可能是 后一次把存量债务认定为地方债的机会。因此,融资平台可能会倾向于多报账。这样的结果就有可能大大比2013年的时候审计结果要多。请问楼部长,地方债规模是不是出现了一个“激增”,区域性地方债务的危机会不会出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我觉得你好像是做过财政工作的,特别理解各个地方的心理。你刚才讲到了,2013年审计署公开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地方债务审计情况,地方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10.9万亿。我们又对这次审计后一年半以来地方的存量债务做了一次统计,确实如你所说,“正在审核”,你的心理摸得很准。但是审计的时候,各地是不是尽量搞得少点?这次甄别工作布置后,他们是不是就多报一点?所以,他们报完以后,我们还要再审核,审核的过程还没有结束。结束之后,我们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是第一。
    楼继伟:将研究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请问楼部长,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会不会有所改变,会不会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来刺激消费?谢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总体来说,个人所得税面临着税制不合理的问题。我国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有11个分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对此进行改革,改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际就是综合所得税制。这样的税制比较科学,简单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不公平。我曾经回答过,个人收入5000元一个月,日子可以过得不错,如果有抚养、有赡养,那么日子就很艰难。因此, 根本来说应该是改税制。这是第一点。
第二,在现有情况下,能不能有一些改进呢?比如我们前年年底提出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EET的政策。也就是说,在缴存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时候,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投资的时候,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给付的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延迟纳税的政策。那么,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框架之下,给予一定的鼓励,鼓励增加养老保险今后的保障程度,当然同时也有利于当期的消费。
    记者:楼部长,您刚才提到我们针对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已经有了税收的优惠政策。
但是从国际的经验来看,对第三支柱也就是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税递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这项政策我们国家已经酝酿了多年,有消息称今年有可能落地,请问楼部长能不能提供具体的时间表?另外,这个方案是否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能不能告知一下。这个方案出台以后,会对我们百姓有怎样的一个具体优惠。谢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我们在加强第一支柱的管理和改革基础之上,已经推出了第二支柱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当然不能和第一、第二支柱比了,是一个补充性的。那么,现在也准备有这个方案,采取类似EET的政策。目前,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会和保监会一起研究,然后提出一个全国的方案。大致是这样一个情况。
是的,养老保险是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商业养老保险。
    楼继伟:税收法定2020年前完成改革时间表已出
    记者: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提出,2020年努力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的报告里也提出来,国务院已经提交了时间表的建议。我想请问楼部长,这个时间表具体是怎么样的?另外,从现在到2020年还有5年的时间,我们要做哪些准备工作,税收法定有没有可能提前落实呢?谢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我们提出一个建议,请他们考虑哪些是成熟的,哪些是放在前面的,哪些是放在后面的。所以,这个时间表我只能给你这么一个说法。
    目前的18个税种中,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立法来实施的,其他是根据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在改革期间可以由国务院订立条例,修改税收政策。目前是按照这个规定做的。三中全会要求,要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时间表总体上来说是要求在2020年基本完成所有的改革任务,或者说 重要的改革任务全都完成。那么,税收法定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按我的理解,在2020年以前应当完成。财政部只是提出了一个时间的建议,但主导不是在财政部,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引自:中国政府网

2015年财税金融等5大改革有望提速
    2015年全国两会召开,这是“新常态”概念提出后的首次全国两会,财税、金融、国企、价格、收入分配等改革有望提速,而随着这些改革的落地,老百姓的生活也将迎来积极变化。
    “营改增”试点将扩容职工涨工资空间或增大
    “今年要进一步深化财税金融等重点改革,在强实体、促创新、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更大发力。”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座谈会,透露了一些今年将重点推进的改革事项。
    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财税改革自2014年来动作频频:新《预算法》正式实施,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先后纳入“营改增”试点,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三次提高,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煤炭资源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价计征。
今年财税改革将继续提速。以财税改革重头戏“营改增”为例,目前仅剩下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这四大行业尚未纳入。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的要求,预料今年两会将明确提出“营改增”扩围至上述四大行业的任务。
    “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将带来巨大的减负效应。数据显示,2014年“营改增”全年减税1918亿元。而“营改增”在扩容后,更多行业和企业的负担将得到减轻,从而有利于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进而带动就业,也为企业给职工涨工资提供了余地和空间。
    存款保险制度将落地储户存款获更好保护
    2014年,金融改革“风生水起”,取得不少进展,包括创新货币供给工具,批准民营银行,提高利率市场化,将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1倍扩大至1.2倍,同时,还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 今年,金融改革有望乘势而上,备受瞩目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15年落地实施,几乎已成定局。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测算,这一限额能够为全国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老百姓需记住“存款有风险”,但也不必过分担心,在这一新的制度下,普通储户的存款安全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随着这一重要制度的“瓜熟蒂落”,金融改革其他方面的内容,包括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巨灾保险等将获得更多关注。今年两会预计将进一步明确这些金融改革的时间表。 国企改革方案呼之欲出民众将享更多国企红利“国有企业要紧扣提高活力和竞争力深化改革,在看准的领域抓紧„破题‟,努力走在创新发展、升级发展的前列。”李克强在上述座谈会上的这句表态,在外界看来释放出今年国企改革将提速的信号。
    去年以来,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启动“四项改革”试点,同时,地方版的国企改革也不断推进,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上海、甘肃、山东、江苏、云南、湖南、重庆、天津、四川、湖北、江西、山西、青海、北京、广东、青海、河南、辽宁、广西、宁夏、黑龙江等20多个省份明确出台了国资国企改革方案,推进混合所有制、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成为各地方案的标配。但是,“国家版”的国企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市场普遍预计,国企改革将在今年两会上被重点着墨,且总体方案有望在两会后出台。 可以预期,随着顶层设计完成,2015年国企改革将进入关键的实施年。随着更多民资的进入,以及更多国企红利用于民生支出,民营企业、普通民众将享受到更多国企改革红利。 价格改革将加快商品和服务或更实惠
    今年1月份CPI仅上涨0.8%,延续了2014年来的低通胀格局。物价保持低位,也为中国推进价格改革提供了良好时间窗口。今年价格改革有望迈出更大步伐。 实际上,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拉开了2015年价格改革的大幕。国家发改委日前还提出,下一步将进一步放开价格,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此次两会将进一步明确今年价格改革的重点内容和目标。在更多的价格改革推出后,原先一些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进行市场化定价,像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等一些较为稀缺的服务可能存在涨价空间,但老百姓也不用担心会大幅上涨,因为价格改革不是一放了之,政府仍会进行监管和规范。
事实上,更多的情况是,价格放开之后,由于行业竞争会加剧,多数行业降价的可能性大于涨价,民众会享受到更多实惠的商品和服务。 收入分配改革将深入民众腰包将更鼓 收入是民生之源。近日,一项约350万人次参与的两会网络调查显示,“收入分配改革”成为网民 关注话题的第一位。
自2013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收入分配改革呈现各个击破的态势,央企高管今年开始限薪,养老金也正式并轨,这些改革措施更多着眼于“控高”,谋求缩小收入差距。 在“控高”取得阶段性进展后,今年两会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布局,预料将偏重于“扩中”、“提低”上发力。
    观察可见,收入分配改革在地方层面正加速推进。近期,四川、广东等地出台了“地方版”收入分配改革实施意见,均提出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 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据 新统计,2015年来,已有北京、天津、湖南、海南、西藏、广东等多个地区提高了 低工资标准。 随着收入分配改革的全方位深入,中低收入者的腰包将会变得更鼓,收入分配差距也将加速缩小,“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可期。

——引自:中国新闻网


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年内将出
    全国政协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9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人社部目前正在制定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方案,方案将在年内出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2015年作为“十二五”规划的 后一年,也是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时间窗口。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推进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按照一般理解,人们常常把“统账结合”这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部分称为“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个重要缺陷。由于各地区之间无法横向调剂,加剧了中国社保碎片化程度,碎片化导致社保制度不公平,地区间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差距对财政补贴形成巨大需求。
    由于统筹层次低下,养老保险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财务压力巨大。全国人大代表、营口市市长葛乐夫说,历史上辽宁产业工人多,国企退休工人多。现在辽宁两个在职职工就供养1个退休人员,而深圳是18个人供养1个人,如果不尽快实施全国统筹,辽宁养老金缺口“雪球”就会越滚越大。实施全国统筹,就是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实实在在的支持。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峰也表示,辽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着规模大、老人多、缺口大三个突出问题,不断加大的统筹基金缺口已经成为影响辽宁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的 突出问题。
    有专家认为,统筹层次太低是目前社保制度一切弊病的根源。便携性问题、投资运营问题、财务风险问题和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都要求统筹层次的提高,实现全国统筹有利于上述问题的加快解决。
    对于实现全国统筹的关键,胡晓义认为在于利益关系平衡,尤其是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具体负什么样的责任,要落实和平衡。
    事实上,在养老金收支省际差距大、结余状况不一的背景下,统筹层次的提高难免在不同省份引起相左的意见。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推进养老金全国统筹,必然会出现用东部盈余的养老金来弥补处于亏空状态的中西部地区,这势必会引发东部地区的不满,对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形成很大阻力。 对此胡晓义表示,在资金配置上不会“一刀切”,可能采取全国统筹调剂的模式。“研究统筹问题首先要确立原则,然后要确立基本的框架,明确资金如何配置,以及中央和地方责任。”胡晓义表示,这其中 关键的就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利,具体的方案出台后,不能只有中央有积极性,“ 大的解决资金使用效率问题,机制建立后不能都等着中央出钱,地方完全没有积极性”。
    胡晓义同时提到,全国统筹还面临一些障碍,首先是各地方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的问题,“虽然现在已经大大规范,但是确实还有很多不规范,这可能会带来障碍”。其次是信息化的问题,人社部目前正在解决数据不清、信息系统不统一等障碍,并已经有积极的进展,社会保障信息化已经提出数据和管理系统省级集中的思路。

 ——引自:经济参考报


财经法规集锦

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30日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
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四、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七、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需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十三、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方按日加收利息。 股权转让方自签订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或按照本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申报缴纳税款的,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股权转让方转让境外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与其所设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无须适用本公告规定,应直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十五、本公告所称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

    十六、本公告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在中国应税财产被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的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确定。

    十七、本公告所称“以上”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数。

    十八、本公告规定与税收协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办理。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3日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
税总函〔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做了重大调整,并已发布。据此,现对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标准编号:SW 2—2011)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详见附件,本标准修改单编号是:SW 2—2011/XG 1-2015。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调整修改 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网上申报软件开发商、使用适应自身管理需要的自有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按发布的标准规范修改,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申报软件也应按发布的标准规范同步修改,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完整、准确,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选择权利属于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应遵循符合标准规范即不禁止的原则,将选择网上申报软件的权利交给纳税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良好体验,确保各地税务机关同时可接收各种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单,确保符合本次标准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均能进行受理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2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文件精神,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就电池、涂料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一、关于税种登记 考虑电池、涂料为新增消费税税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公告要求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税款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且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明确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并相应设计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用于计算扣除税款的《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帐》。 同时,为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公告要求纳税人须将用于计算扣除消费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不需申报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为规范电池、涂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的管理,公告规定生产、委托加工相关电池、涂料产品的纳税人须持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池、涂料产品检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纳税申报 在目前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采集和共享程度不断提高的环境下,从简化办税资料和办税程序的目地出发,公告在现行的其他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申报表的基础上,对部分申报附表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单独制定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答: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698号文”)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明确与间接股权转让问题有类似性质的间接转让不动产、机构场所财产问题,特发布《公告》。 《公告》的制定和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权益的重要工具。《公告》既从政策层面努力平衡好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和促进外国对华投资之间的关系,也从执行层面尽量实现确定性,包括纳税遵从的确定性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确定性。

     二、《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告》中涉及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的具体程序,应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适用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适用于被转让的境外企业在华拥有特定应税财产(在华设立机构场所、在华拥有不动产或不动产公司、在华拥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情况,不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权转让方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情况。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二条“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答: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举例而言,一家设立在开曼的境外企业(不属于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应税财产和非中国应税财产两项资产,非居民企业转让开曼企业股权所得为100,假设其中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80,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对应为20,在这种情况下,只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80部分适用《公告》规定征税;假设其中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120,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20,那么即便转让开曼企业股权所得为100,仍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120适用《公告》规定征税。

    五、如何判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及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答:《公告》第三条列举了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相关因素。在实际税收征管处理中,要基于具体交易(含未列明的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交易整体安排和所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依据单一因素或者部分因素予以认定。所列因素基本含义如下: 第(一)项和第(二)项因素,要求从被转让的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以及境外企业资产和收入构成判断间接转让交易的主要标的是否为中国应税财产。 第(三)项因素,要求通过功能风险分析判断被转让的境外企业及下属其他境外中间层公司的经济实质。通常从相关企业股权设置以及人员、财产、收入等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入手,分析被转让企业股权与相关企业实际履行功能和承担风险的关联性,及其在企业集团架构中的实质经济意义,但要注意行业差异和特点。 第(四)项因素,要求从时间间隔上考量间接转让交易及相关安排的筹划痕迹。举例而言,如果境外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前短时间内搭建了中间层公司并完成间接转让,那么这种交易安排就具有明显的筹划痕迹,非常不利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 第(五)项因素,要求从境外应缴税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跨国税收利益。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包括股权转让方在其居民国应缴税情况和被转让方所在地应缴税情况。应缴税情况不仅考虑间接转让交易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还要考虑境外盈亏抵补、亏损结转等影响境外所得税税基的境外税收法律适用情况。如果在股权转让方居民国和被转让方所在地总体应缴纳所得税低于该间接转让交易在我国应缴税数额,那么就可以证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存在跨国税收利益。 第(六)项因素,要求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间的可替代性分析判定间接交易是否存在合理商业实质。可替代性分析要考虑市场准入、交易审查、交易合规和交易目标等多种商业和非商业因素,不应仅凭单一因素(如市场准入限制)予以认定。第(七)项因素,要求考虑交易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包括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可能性和结果(含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的适用结果)。

    六、如何理解《公告》第五条第(一)项中“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规定的含义? 答:一是买入和卖出交易均应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排除人为控制的可能。由于交易市场处于境外,在交易环境和方式上各地之间会存在较多差异,同一地区也可能存在多个公开交易市场,需要依据各个市场的公开程度进行具体认定。市场的公开程度主要取决于可参与竞价的独立交易主体数量和竞价过程。 二是买入并卖出的标的为同一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转让方在公开市场卖出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在公司上市之前或者上市之后通过非公开市场买入,或者股权转让方在公开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后再通过非公开市场卖出该股份,均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

    七、怎样判断是否符合《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答:该项要求旨在将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的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排除在安全港之外。而是否构成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的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通过本次集团内部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与在未发生本次集团内部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比较税收结果进行测试,凡前者税收结果可能优于后者的,均不能排除本次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是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 举例而言,如A公司为一家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C公司股权转让给集团内B公司(另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C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5%股权,该项交易构成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如果B公司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限制中国对该中国居民企业5%股权的直接转让所得征税,而A公司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则不予限制,那么本次交易后B公司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因其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可以适用《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而不予征税。相比之下,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下的相同或类似交易,即由A公司转让但与前述 B公司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因A公司不能适用同等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得不到同等的税收结果,不能排除本次交易不是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该交易就不符合《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该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符合《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

    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后,纳税人在报告信息和提供资料方面有何义务?答:《公告》未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设定强制性的报告义务。第九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非强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该转让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这与698号文相比有较大的改变,一是由强制报告义务变为交易相关方自主选择是否报告信息;二是提交的资料相对简单,属于交易必备资料,无需额外准备,为报告主体提供便利;三是可报告的主体扩展为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利于交易相关方选择合适的报告主体和途径。 虽然《公告》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没有设定强制的报告义务,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判定是否报告并提交资料,但是《公告》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该交易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是否提交资料的法律后果是有区别的,旨在鼓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告》第十条还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这是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环节要求交易相关方提供资料的权力,也是相关方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九、间接转让涉及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公告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4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对间接转让涉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居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是否征税并报总局,经确定征税的,境外投资方应分别到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该规定允许转让方选择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避免多地重复报告负担。但由于《公告》第九条已将信息报告义务明确为非强制性提交资料,交易相关方可以自行选择向一地或多地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对于按《公告》规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公告》第十二条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并规定了所涉主管税务机关协调配合的责任。

    十、税务机关应承担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本《公告》,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职责包括: 一是接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提供便利。 二是搜集内外部相关信息并加强比对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利用间接转让交易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依据《公告》第十条规定,要求交易相关方提供资料。 三是需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规定执行。四是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根据相关税法和本公告的规定,对应纳税款加收利息,或者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纳税咨询库

1、问: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比如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14年度的亏损,2014年度亏损只能用2014年之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因此,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先弥补亏损,仍有余额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企业委托银行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由银行扣缴营业税?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或个人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银行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银行不需要代扣营业税。

3、问: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贴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七、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若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经三方同意,变更为由甲方与丙方签订,变更后的协议属于甲方与丙方重新签订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应重新贴花。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按规定贴花,不能免除甲方与丙方合同贴花的义务。


财税实务

汇算清缴: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开始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应做好以下五方面准备。

    一、清理资产损失并及时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和法定资产损失(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符合减免税条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对可能产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永久性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要经常了解、关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四、关注影响当期所得税计算的纳税调整事项。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例如,企业在开业之初发生的开办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一个 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调整了2/3的开办费,那么在以后的2个年度内,每年可在税前补扣1/3的开办费。

    五、年终结账后发现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企业在年度末的5个月内,企业还可补计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事 务 所 简 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土第一大事务所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2013年4月联合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业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9000多名、注册会计师2600名、合伙人320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3名,多人担任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其致力于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金融领域改革的步伐,着力实现“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信息化、品牌化”五化融合目标,秉持“诚信、专业、责任、创新”的精神,以高起点谋划全局、高标准开展工作、高水平推动发展、高要求砥砺精神,专业报国、服务社会、成就员工,推进制度创新,拓展多元业务,培育高端人才,强化风险管控,深化信息建设,倡导技术引领,构建合伙文化,擦亮专业品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专业领跑的力量。
    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及时有效的涉税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独特需求,协助客户分析各种业务运作,为客户识别与税务有关的机遇和挑战。为企业提供:税务申报服务;并购和企业重组税务服务;税务审慎性复核和税务合规服务;涉税鉴证服务;担任常年税务顾问;派驻税务经理,协助客户纳税规划,设计综合税务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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