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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财税(第九十五期)

日期:2019-01-11 / 人气: / 发布:中明

财 税 期 刊

 

 

 



                                                                 第九十五期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明税务师事务所


目 录
财税资讯 
国税 总局长:企业派发微信红包应依法征国税 亲友互发不征税 ................................ 1
国家税务总局问计企业  —— 纳税服务,怎么做更让您满意 ..................................... 1
王军:正在研究制定计划 “一带路”建设 ................................ ............ 3
财经法规集锦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3
财税〔2015〕34号 ................................ ................................ ...... 3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4
财税〔2015〕39号 ................................ ................................ ...... 4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5
财税〔2015〕41号 ................................ ................................ ...... 5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 6
税总发〔2015〕35号 ................................ ................................ .... 6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7
税总发〔2015〕42号 ................................ ................................ .... 7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 9
税总函〔2015〕179号 ................................ ................................ ... 9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 ........................ 10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 11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 13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 14
政策解读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17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 18
纳税咨询库 
1、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的,是否可以开具征收增值税的,是否可以开具征收增专用发票? ................................................... 20
2、问: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将自的品作为样无偿赠送给客户,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那公司内部 QA 部门领用产品进行检测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 20
3、问:企业2014年进行的审计,这笔费在2014年12月的费用里面,款项也是在2014年12月支付 的,但审计费发票在当年没有取得,是2015年2月取得的。请问,这种情况审计费是否可以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1
4、问: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需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21
财税实务
2015税务稽查重点 ............................................................... ..... 22
税务稽查六个切入点 ............................................................... .... 22
事务所简介
事务所简介 ................................ ................................ ............ 23


财税资讯

国税总局局长:企业派发微信红包应依法征税 亲友互发不征税
    春节期间火爆的微信红包会被征税吗?国家务总局长王军3月12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娱乐小额访时表示,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娱乐小额不征税。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王军说,他注意到有关“否会征税”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他注意到有关“否会征税”的讨论。他赞同一些网友观点,派发红包前提是要合法规不能“暗度陈仓”,时抢偶玩怡情、大玩伤神”。“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由发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情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王军说,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业态税务部门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类规范和明确。 依据税法区分情况、类规范和明确。王军坦承,微信红包的火爆给他带来不少启示其中之一是有奖发票改进措施。“如果在互联网上开奖,许多问题都能解决。”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互联网+’,税务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的过程中,自身管理手段也要改进,怎样推出‘互联网+发票’,‘有奖’,对我们来说都是新课题。”王军透露,目前 样推出王军透露,目前国税总局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和考虑这一问题。

                                                                                                 —— 引自 :新华网

国家税务总局问计企业——纳税服务,怎么做更让您满意
     3月31日,第二十四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有点“别开生面”。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的对面,坐着邀请来的“提建议”的企业代表。这些来自不同企业的代表,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愿望和诉求。
    企业“走出去”如何不走弯路
    提及此前在俄罗斯常设机构税务审计中,华为公司被要求缴纳巨额税金,公司财经副总裁李大丰说,幸亏当时税务总局及时启动与俄罗斯税务机关的双边税收协商机制,事件才得以圆满解决。这只是企业“走出去”中遭遇税收“难关”的缩影。
    “华为的产品覆盖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设立了上百家分支机构。”李大丰说,这么广泛的经营活动,面临着复杂各异的税制环境。
    在中国南车集团副总裁詹艳景看来,“走出去”的税收问题处理,关乎的不仅仅是成本的高低,更关乎“走出去”项目的成败。詹艳景举例说,如果被收购方有很长的控股链条,在哪一层进行并购交易,对于并购双方而言,缴的税都很可能不同。因此,需要买方深入分析交易的优劣势再做决定,而这一分析关系到收购项目成败。
    “希望能得到税务机关在海外税收方面的政策指导,尤其是在关联交易等问题上给予辅导,避免企业在海外战略中吃亏、走弯路。”詹艳景说。
    对此,王军回应表示,已经开始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企业在合作中遇到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期待税收环境更公平
    “公平的税收环境比税负高低更能影响企业发展。”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尽快清费立税,并以立法形式予以约束。
    “我们正加快清费立税的工作,但仍有难题需要克服。”王军说。
    董明珠说,部分民营企业主将企业的资产当成自己私有财产,在费用开支、资产处置方面相对随意,比如房屋和车辆购置、餐费开支,甚至个人家庭支出等费用,都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她建议,一是严明企业的财务列支标准,用制度实现税负透明化;二是对私营企业超标准列支部分不能作税前扣除,并视同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企业代表建议,从税率上体现公平。目前,我国环保产业80%以上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易于取得高新技术资格,中小企业短时间内难以达到要求。”福建龙净环保股份公司总经理黄炜建议,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中小环保企业成长发展。
    税收优惠还不解渴
    “跟南车、华为相比,我们是‘小不点’。”黄炜表示,在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公司迎来大好发展机遇期,企业也需要税收扶持。
    “现在税收优惠有力度,但还不解渴。”黄炜举例来说,目前,环保装备产品没有专门的出口商品代码。整套产品出口,却需要分解为净化装置、电子控制设备等不同的配件分类代码出口。黄炜建议,国家应统一设立专门的环保装备商品代码,并提高相关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支持环保企业“走出
去”。
    作为小企业的代表,柴火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艳明 希望的是,面对初创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税费缓冲期,帮助企业摆脱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难题等。
    “从纳税人角度考虑问题,才能更好地提升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水平。”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说,期待这些建议和诉求能尽快落实到纳税服务当中。
                                                                                                     —— 引自 :经济日报

王军:正在研究制定计划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税务总局3月31日举办纳税人座谈会,局长王军表示,正在研究制定计划支持“一带路”建设改进税收管理和服务更好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座谈会上,包括华为、南车在内的多家企业表示,“一带路”实施走出去创造了条件。然而,在越来多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海外遇到税收难题也发突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经副总裁李大丰就发出了这样的求助:海外税务环境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再如有些国家的执法不够规范,税务裁定实际上解读空间比较大而且个人对权力。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长王军表示相关业司已经着手制定与“一带路”配套的收服务计划:我们企业走出去碰到的问题,跟当地政府谈是很难好而且一家人也不爱跟我们谈,所以准备专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 引自 :央广网
财经法规集锦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4.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6.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7.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今年7月份,税务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9.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具体深入
10.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八、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继续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九、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体研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择设立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
十、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置换为升级版的工作中,要按照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各省国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升级版各应用系统的开发完善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安全平稳运行。各地区应认真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做好系统推行组织工作,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
十三、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准备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4〕256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准备工作。
十四、各地国税机关应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附件: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税总函〔201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重点是摸清政府网站基本情况,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解决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突出问题,提升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维护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办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国税系统网站普查,地税系统网站普查由地方政府负责。省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计摸底、信息填报、检查整改等各项工作,以此为契机查找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网站平台省级集中建设,提高管网办网水平。
二、认真检查,及时填报信息并实施整改
省国税局普查工作要摸清底数,覆盖省、市、县国税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所有网站,并于4月21日前完成本省网站信息填报工作。要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指标体系,从单项否决、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服务实用情况等方面对所有网站开展对照检查。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网站栏目和应用要进行整改,问题严重且没有必要开办的网站或栏目坚决予以关停,市、县国税局单独建设的网站要逐步迁移到省级网站平台。省国税局要于6月底前向税务总局办公厅报送检查整改情况并填报普查评分表。
省地税局普查工作要按地方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在完成网站信息填报工作后,同时书面抄报税务总局办公厅。
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于4月3日前,将网站普查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含姓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通过电子邮件报税务总局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将网站普查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并适时开展抽查核查,对问题网站进行通报。
联系人:藏可为 张 翔 电 话:010-63417554 010-63417528
电子邮箱:BGTXX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7日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0日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一)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13.第14行的填报说明。
(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5.第25行的填报说明。
(三)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1.第12行的填报说明。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8日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项目等事的决定》(发〔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项目等事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一般纳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 税般纳人(以下简称)资格实行登记制,事项由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向其主管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务机关填报《增值般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机关当场;
(三)纳 税人填报内容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符合列要求的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模纳税人的应当向主管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不需要向主管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时限,主管税务机应当在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纳税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人自其选择的一般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一般计方法算应纳额,并按照规定领用专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务总局令第 22 号)第四条二款(一项、七八九十暂停执行,相应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 增值税一般纳人资格登记表

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3月30 日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 满足增值一体管理求切实减轻基层务机关和纳人负担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一体管理求切实减轻基层务机关和纳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 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运稳定纳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自2015 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和使用控收款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方案由各省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 劳务和服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运输业售货物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劳务和服务开具增值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人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代开增值专用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2004 〕153 15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开展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有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开展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有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3 年第 3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从事机动车 (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和二手车销售统一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普通发票开具收购,系统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 ”字样。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防伪控、货物运输业专用稽核增值税发票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人经过安全认、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电子底账作为纳申报、查验 发票数据,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人端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本公告第二条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模生增值业务对外开具应当使用专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范围内仍可开,超限 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超限 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超限 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明细数据的 ,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后方可开票。 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或非后方可开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 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发票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具备条件的特纳人,以离线方式开发票受离线开票时限和具发总金额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务机在综合征系统受离线开票时限和具发总金额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需携带专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 增值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 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自愿选择使用增值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发票, 任何税务机关和人员不得强制纳使用。

四、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控系统金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发票升级版专设备。

五、红字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可在增值税 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购货物或服不属于增值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 “认证相符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可列入当期,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 记账凭证;经认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项目范围的, 买方列入进额作转出, 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项目范围的买方列入进额作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写相对的蓝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拒收的,销售应于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表 》。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信息表》,并将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或纸质资料到务机关对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 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具红字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局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 本公告自2015 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防伪控主机共享服系统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3 2003 〕67 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附件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3月 30 日


政策解读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是否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确定该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接受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是否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以受益性原则为基础,对该劳务进行受益性分, 析,即:分析该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接受受益性劳务,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接受非收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如何判定关联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
企业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通过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例如,境内房地产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的商标或品牌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该商标或品牌是境内企业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逐步得到市场认可,并由境内企业加以维护和推广,实现价值提升的,则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境内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九、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纳税咨询库

1、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问: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那公司内部QA部门领用产品进行检测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公司内部QA部门领用检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3、问:企业2014年进行的审计,这笔审计费计在2014年12月的费用里面,款项也是在2014年12月支付的,但审计费发票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是在2015年2月取得的。请问,这种情况审计费是否可以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2014年12月份发生的审计费,当年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年的费用,那么企业在进行2014年4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且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问: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年终加劳动分红津贴补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其他所。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故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

2015税务稽查重点
一是狠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重大案件上报和督办制度;充分运用税收风险分析成果提高稽查打击准确性;大力改进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
二是狠狠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继续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狠抓重大骗税案件查处。
三是认真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源轮查工作。将国家税务总局指令性和指导性检查项目与本地实际相结合,选准检查项目;进一步完善总局牵头指导、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跨地区联动、国地税联合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机制。
四是切实发挥税收“黑名单”制度作用。按照“深入推、打连发”的方式,依法、依规地有序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积极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五是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继续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任务;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发票犯罪活动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虚假发票“买方市, 场”整治工作。


税务稽查六个切入点
一是从现金余额入手。即核对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余额是否与账面现金余额相符,若库存现金余额小于帐面现金余额,数额较大,就可能存在公款私存或白条抵库等问题。若现金余额出现红字,就可能存在“小金库”,必须查明原因。
二是查银行存款帐户。先核基本存款帐户卡有无人民银行的批复,看开设的一般帐户是否均在帐本上反映,有无私立“小金库”的情况,再核银行对帐单上的每笔发生数是否和银行日记帐上的每笔记录一致,看有无帐户出租出借现象,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
三是查收入。即核对被检查单位的收入来源有哪些项目,这些项目是怎样操作的。若是行政事业单位,就要检查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中的收费项目,看其是否有隐瞒收入项目,设立“小金库”,是否自立收费项目。若是企业,就要查其收入是否完全入账,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与合同相核对,看是否有合同到期已经付账而其收后未入账;是否让渡本企业资产的使用权取得收入未完全入帐,如对外贷款、对外投资;处理废旧物资收入、变卖不需用固定资产收入等是否完全入账。销售
折扣的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母子公司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收入。
四是查费用。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支出是否取得合法票据,同时,还要根据单位的经济业务,看有无与单位业务无关的费用开支,是否用假发票、白条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行贿等违法乱纪行为。
五是查成本。分析成本中各项支出所占比例,进行季度、年度不同时期纵向比较,同行业之间横向比较,看是否有虚增成本偷逃税收。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时,是否将本应计入材料采购的费用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材料估价入帐时,下月是否红字冲销,重新入帐,否则成本重复入帐;产品销售成本和产成品的单价是否一致;是否利用改变成本计算方法调节利润。
六是查实物,看账实是否相符。即核对被检查单位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存货”等账面余额是否与实际盘存相符,有无账外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存货等,有无低价处理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存货等;有无账外经营固定资产。有无利用改变折旧方法调节利润。

事 务 所 简 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本土第一大事务所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国富浩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 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国富浩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2013 年4月联合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 H 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 PCAOB (公公众司会计监督委员)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 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咨询、管理咨询、税务等领域。事所现有从业人员 管理咨询、税务等领域。事所现有从业人员 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9000 多名、注册会计师 多名、注册会计师 多名、注册会计师 多名、注册会计师2600名、合伙人320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3 名,多人担任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国注册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 其致力于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金融领域改革的步伐,着力实现“规模化、多元国际信息 规模化、多元国际信息 规模化、多元国际信息 规模化、多元国际信息 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信息化、品牌化 ”五化融合目标,秉持 “诚信、专业、责任、创新”的精神,以高起点谋划全局、高标准开展工作、高水平推动发展、高要求砥砺精神,专业报国、服务社会、成就员工,推进制度创新,拓展多元业务,培育高端人才,强化风险管控,深化信息建设,倡导技术引领,构建合伙文化,擦亮专业品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专领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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