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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财税(第一百期)

日期:2019-01-11 / 人气: / 发布:中明

财 税 期 刊

 

 

 


 


                                                                    第一百期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明税务师事务所

目 录
百期寄语 ................................................................................................................2
财税资讯 ................................................................................................................3
2015 年9 月1 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 .........................................................................3
PPP 模式落地尚欠“东风” ............................................................................................6
财经法规集锦........................................................................................................8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8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9
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 10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13
纳税咨询库 ......................................................................................................... 14
1、问:房地产企业卖出地下车位是否要缴房产税? .......................................................... 14
2、问:年终奖分两次发放,个税如何扣缴? ................................................................... 15
3、问: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
4、问: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怎样作税务处理? ................................................................ 16
税收筹划 ............................................................................................................. 18
小微企业偶发重大业务 怎么筹划才能享受流转税免征优惠? ............................................... 18
纳税评估 .................................................................................................................. 20
“应付账款”挂账多年成企业逃税手段 ........................................................................... 20
事务所简介 ......................................................................................................... 22

百期寄语

    财税信息自2007 年创刊以来,已经走过了8 个年头。时光荏苒,岁月蹉跎;今天,我们迎来了第100 期的诞生。这百期的努力,百期的积累,百期的沉淀,一期期地展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再回首,往事历历在目;看今朝,机遇挑战并存。财税信息是我们每位同事共同努力的成果,它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客户的支持。
    100 期是个值得庆贺的日子,但对于财税信息、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100 期才是刚刚起步,以后的道路会更漫长、也更富有挑战。剖析国家税收政策,关心企业发展,以100 期为新起点,更贴近客户需求,更关注企业各方面的发展动态,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财税资讯

    2015 年9 月1 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即将到来的9 月,热点事件一波接一波。热切期盼教师节、中秋节等各种节日之余,我们还将迎来全世界瞩目的抗战胜利70 周年纪念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届时主要税种因假期可迟延两天申报,别忘记按时报税哦~
    以下是9 月将实施的财税新政,条条都将影响我们的生活,赶快往下看吧!
    恢复对化肥征收增值税原有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 号),规定自2015 年9 月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5 号),规定自2015 年9 月1 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9 月1 日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对接。
    根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进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3 号),接口规范分两种:第一种适用于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仅包含发票开具接口。第二种适用于开票量大、使用税控开票服务器的纳税人,包含登记信息查询、发票库存查询、发票开具和发票查询四个接口。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 号),自2015 年9 月1 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缴纳地点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于2015 年9 月1 日施行。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9 月1 日起施行新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9 号),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 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9 月办税日历:
纳税人在18 日前(征期内9 月3 日至5 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8 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2015 年8 月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在14 日前(征期内9 月3 日至5 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3 日为周日,顺延至周一14 日),申报缴纳资源税。在30 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上述申报日期仅供参考。
    其他在九月实施的,影响我们衣食住行的新政策,看过来……
    9 月起非实名手机按批次停机
    近日,工信部出台“史上 严”手机卡实名制,规定自2015 年9 月1 日起,电信运营商在通过各类实体营销渠道销售手机卡时,将要求用户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当场在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验证。未实名的老客户必须在9 月1 日之前完成实名制登记,如果不进行实名登记,将按批次停机,但停机前会发短信提醒。
    全国人大通过新广告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 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15 年9月1 日起施行。
    我国儿童安全座椅9 月1 日起将强制认证
    今年9 月1 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3C 认证,3C 认证将成为产品能否上架售卖的标准。数据显示,全球销售的儿童安全座椅中,六成是“中国制造”,但中国人自己使用它的比例却只有1%,即便在一些大中城市,使用率也不到5%。
    食品召回新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获通过,于2015 年9 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召回作为一项补救措施,能 大限度减少缺陷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引自:中国税务报


PPP 模式落地尚欠“东风”
    就当下而言,社会资本之所以一直对PPP 模式持观望态度,其关健在于对地方政府诚信度的担心。
    据《经济观察报》9 月3 日报道,为加速推进PPP 模式(公共私营合作制),财政部规模高达1000 亿元(人民币)的PPP 基金正在启动,2 亿美元的PPP 项目前期开发费用贷款已经落户财政部PPP 中心,另对于政府债务中的存量项目转为PPP 项目的财政部或将给予2%的财政补贴。
    客观推测,这则消息应该具备一定的可靠性,在8 月26 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重点提到设立PPP 项目引导资金的重要性。其实,只要准确把脉当前的宏观经济,我们就不会对真金白银式的政策扶持感到意外。
    在今年上半年经济增速持续探底之下,面对外贸出口、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同比的频频回落,以及金融市场、人民币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的极度不稳定,此时,通过必要的财政刺激以尽快达到稳增长之效,已经成为迫在眉睫之事。然而在地方债务依然高企之下,传统行政主导式的财政刺激,已经严重缺乏政策实施的空间。故而加速推进更具市场化色彩的PPP 模式,以取代传统行政主导式的财政刺激,必然会成为当前稳增长的政策落实焦点。
    政策诉求总是美好的,现实却是骨感的。事实上,自去年两会财政部明确推进PPP模式后,尽管围绕PPP 模式的政策支持层出不穷,可社会资本却应者寥寥,此前山东、江苏等省市区设立的规模不等的PPP 产业基金,均难以得到实质性推进。诚然,此次由财政部牵头正在启动的PPP 基金,相比此前地方政府推出的PPP 基金不仅规模更大,而且更具增信特征,此外,2 亿美元前期开发费用贷款以及2%的存量项目转换补贴,也将对地方政府推进PPP 模式形成必要助力。
    但是,即便是真金白银式的政策扶持,如果忽视政策接受者(社会资本)的心存疑虑和惯性思维,其结果很容易事与愿违,从而导致始终良好的PPP 模式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推进。
    就当下而言,社会资本之所以一直对PPP 模式持观望态度,其关键在于对地方政府诚信度的担心。众所周知,在PPP 模式推行的试点阶段,具体推出哪些项目、如何制定PPP(公私合营)的合作规则、合作以后的运营细则,这些均是地方政府说了算,而在缺乏细化可操作方案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是不敢贸然进入的。更何况在缺乏配套性法律法规保障之下,面对PPP 项目运营期限较长(一般为8 年以上)的现状,即使地方政府短期明确具体PPP 项目的合作细则,也仍然可能会因地方主政官员的人事更换而朝令夕改,而这显然是社会资本更为担心的。
    其次,纯粹从财务回报的角度看,在央行持续降息之下,社会资本之所以仍然对参与PPP 模式不感兴趣,其关键在于理财市场的刚性兑付仍未打破。照理说,在今年6 月和8月的连续两次“双降”(降息、降准)之后,面对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低至3.25%的基准利率,普遍达到8%年化收益的PPP 项目应该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可是,在当前理财产品发行方普遍对本金和收益隐性担保、变相兜底担保之下,面对理财市场承诺年化收益率普遍高达10%、部分P2P 理财产品甚至高达15%,社会资本必然会对收益率相对偏低且周期过长的PPP 项目缺乏投资兴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确感知到,当前PPP 模式的切实落地尚欠“东风”,PPP 模式之所以陷入政策利好声阵阵、社会资本却应者寥寥的窘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配套性的法律保障且没有打破理财市场的刚性兑付。没有配套性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资本会心存“羊入虎口”之忧,不打破理财市场的刚性兑付,社会资本则会对PPP 项目的收益率毫无兴趣。
    故而,当下,在PPP 模式政策利好万事俱备之下,如何尽快迎来实实在在的“东风”?
    首先,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事关PPP 模式的法律法规配套,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早已于2000 年通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韩国亦于2005 年出台了《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以促进和保障PPP 模式的有效落地和推进。其次,央行和银监会应通过严格监管和强化投资者教育,逐步打破理财市场的刚性兑付现状,这在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敲定之后,已经显得尤为急迫,因为,这不仅可以对PPP 模式起到必要的助力,更是优化我国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
                                                                                         摘自:经济观察报

财经法规集锦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5 号
发文时间:2015 年7 月31 日
实施时间:2015 年9 月1 日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注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财税〔2007〕92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财税【2015】86 号
发文时间:2015 年8 月3 日
实施时间:2015 年9 月1 日
法规类型:营业税
主要内容:
1、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3、第一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另行制定。
4、已列入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继续免征营业税。
5、保险公司在2014 年10 月1 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办时间,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上注明的备案日期为准。
6、按照本通知适用免税政策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经缴纳营业税的,相应营业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注释: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其以上。

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财税【2015】65 号
发文时间:2015 年6 月23 日
实施时间:2015 年1 月1 日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4、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5、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6、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已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税总发【2015】104 号
发文时间:2015 年8 月25 日
实施时间:2015 年8 月25 日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主要内容:
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3、随机抽查主体: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
4、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5、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6、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 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 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7、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8、国税、地税开展联合抽查:国税、地税机关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9、实现抽查成果增值运用: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财税【2015】90 号
发文时间:2015 年8 月10 日
实施时间:2015 年9 月1 日
法规类型:增值税
主要内容:
1、自2015 年9 月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2、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3、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纳税咨询库

1、问:房地产企业卖出地下车位是否要缴房产税?
问题还原:某房地产公司日前被税务部门要求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地下车位的房产税。
经了解,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规模较大,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建造专门的人防工程,公司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其他区域设计建造了地下车位。房地产公司对这些地下车位没有产权,买家不能办理产权证。在销售这些车位时,公司一直使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合同注明:“买受人所购地下停车位部分位于园区人防工程内,买受人购买的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非所有权。停车位使用期限同土地使用证年限。如国家相关法律有其他规定,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企业销售位于人防工程内、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使用租赁业发票,不能向买受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地产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向买家开具了服务业——租赁业发票,一次性收取了与售价相当的款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此项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销售合同,但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业务对待。公司收取相当于全部价款的款项,视同一次性收取20 年的租金,需要分摊计算每年的租金额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如公司2014 年7 月签订合同收取李某车位款18 万元。那么公司2014 年应缴纳5个月租金的房产税,税款金额为180000÷20÷12×5×12%=450 元;2015 年应缴纳房产税180000÷20×12%=1080 元,直到缴满20 年为止。如果中间企业注销应将剩余未缴税的租金一次性计算缴纳完毕。


2、问:年终奖分两次发放,个税如何扣缴?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两次发放年终奖,只能对其中某一次发放的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

3、问: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发放含税劳务报酬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
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收入不超过4000 元时,应纳税额=(收入额-800)*20%;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收入额*(1-20%)*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 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 万元至5 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即: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 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 万元的,不超过5 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 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二、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计算方法
对于企业发放给个人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可参考国税发【1996】161 号《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
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 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 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 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

4、问: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怎样作税务处理?
问题还原: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 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 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那么如何作税务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 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 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要进行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案例中,丙企业取得的3000 万元,属于财税〔2011〕70 号文件所称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财政性资金范畴。如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的3 个条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8 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的3 个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乙方)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 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 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 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乙方企业未取得返还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收入,也不冲减开发成本。丙企业取得的政府奖励3000万元,但未发生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也不应计算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 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
丙企业取得3000 万元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0


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偶发重大业务 怎么筹划才能享受流转税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49 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的规定,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6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6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今年9 月25 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文件,规定自2014 年10月1 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2 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 万元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 万元至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果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小微企业通常每月经营收入并不高,但是也会偶然发生一些重大业务收入,这就可能会造成当月收入超过起征点,从而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例如:某小微企业从事副食品零售业务,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通常每月的销售额都不超过2 万元,在2014 年国庆节的时候,某企业从该小微企业购买了一批用于职工福利的大米,货物价值为8 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小微企业当月就收款或者开具发票,那么其10 月份的销售额就会超过3 万元的起征点,该企业10 月份就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偶然发生重大业务,在当期收入有可能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想方设法通过在以后月份分摊这些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尽量确保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不超过规定的起征点,争取顺利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果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通过签订书面收款或付款合同,可以实现将有关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后移。
    因此,小微企业应该根据对将来业务收入水平的预测,在确保以后每个纳税期间的业务收入不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通过依法签订收款或付款的书面合同,约定将当期应收账款分解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之中收取,这样就可以将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延迟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从而 大限度地争取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这种筹划方法有助于企业争取享受免税的优惠,筹划的 关键点是书面签订分期收款合同。上例中,某小微企业当月偶然发生销售大米8 万元的大笔业务,如果按照通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么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就超过了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就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而如果与购货方书面签订收款合同,其中约定自当月起连续10 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对方付款8 000元,那么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小微企业每月大约28 000 元的收入就没有超过免税起征点,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 该小微企业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不能先开具发票,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别开具发票。
    这种筹划方法,实质上是通过书面签订分期收款或者是付款合同、延期收取销售款或营业款的方法,进而推迟偶发重大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在以后期间进行均摊,从而避免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纳税评估

“应付账款”挂账多年成企业逃税手段
    对某房地产企业正常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应付账款”科目中记载有7100 余万元的余额,会计分录为借方“开发成本——建安工程款”7100 万元,贷方“应付账款”7100万元,并且债权人是同一家建筑公司。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规模小,该笔应付账款在其开发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已取得该笔业务的正规建筑业发票,并且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基本销售完毕,可这笔款项至检查时点仍未支付,这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随即,税务工作人员开展了外围调查和取证,证实了该房地产企业与开具发票的建筑公司为关联企业(该建筑公司拥有房地产企业100%股权),为了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建筑公司虚开了4000 余万元的建筑业发票,从而帮助房地产企业逃避缴纳税款。
    “应付账款”是企业会计核算中常用的一个科目,通常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日常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付账款”一般应在与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应付账款”一般在较短时间内支付。
    近年来,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利用该会计科目或隐匿收入,或虚列成本。这些问题,有些是由于会计和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有些是纳税人故意为之。如“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方法正在成为一些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但“应付账款”多年挂账的纳税人与债权人之间多为跨区域关联企业,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跨区域取证时间长、难度大的因素,长期将应付款项挂往来账,造成应税收入长期处于税收监控的真空地带。而缺少构成要件的“确实无法偿付”概念给检查人员判定应付账款是否应税和如何取证带来很大困难。有关应付账款挂账年限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应付账款”科目延迟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我们在税收检查时应引起高度重视。建议“查账”时:一要做好“应付账款”的规范性核查。包括核查应付账款的记录、核算范围、内容与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是否相符;核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核查债务重组中涉及应付账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核查应付账款的贷方发生额与材料采购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根据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减变动幅度判断应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二要做好“应付账款”的完整性核查。包括核查是否有“料到单未到”暂估入的经济业务,验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核查应付账款记录是否完整。三要做好“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核查。包括复核“应付账款”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进行分析性复核,比较本期期末与上期期末余额,分析波动原因;计算应付账款对存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并与以前期间对比分析,评价应付账款整体合理性;各抽取若干笔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较大的和期末余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不重复)的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以查验其真实性。同时核查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是否已支付货款并转销;核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 要求被查纳税人做出解释,判断纳税人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查明是否存在虚假列账、隐匿收入现象,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检查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关联企业情况表”、“关联方的应付账款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的合计数核查应付关联公司款项是否真实、相符:了解交易事项的目的,价格和条件,检查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向关联方查询及函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事务所简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土第一大事务所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2013 年4 月联合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业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9000 多名、注册会计师2600名、合伙人320 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3 名,多人担任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其致力于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金融领域改革的步伐,着力实现“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信息化、品牌化”五化融合目标,秉持“诚信、专业、责任、创新”的精神,以高起点谋划全局、高标准开展工作、高水平推动发展、高要求砥砺精神,专业报国、服务社会、成就员工,推进制度创新,拓展多元业务,培育高端人才,强化风险管控,深化信息建设,倡导技术引领,构建合伙文化,擦亮专业品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专业领跑的力量。
    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及时有效的涉税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独特需求,协助客户分析各种业务运作,为客户识别与税务有关的机遇和挑战。为企业提供:税务申报服务;并购和企业重组税务服务;税务审慎性复核和税务合规服务;涉税鉴证服务;担任常年税务顾问;派驻税务经理,协助客户纳税规划,设计综合税务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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