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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财税(第一百零一期)

日期:2019-01-11 / 人气: / 发布:中明

财 税 期 刊

 

 

 


 


                                                                第一百零一期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明税务师事务所

目 录
财税资讯
国务院: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 1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 2
财经法规集锦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3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3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4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4
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4
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 5
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5
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 5
纳税咨询库
1、问:红字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是否需要备案? ............................................ 6
2、问: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卖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 6
3、问: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 7
税务筹划
“借款”不还要缴个人所得税 ............................................................. 7
税务稽查
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设施应缴纳房产税 ..................................................... 8
事 务 所 简 介 .................................................................... 9

财税资讯

国务院: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是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是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管理办法。

    三是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四是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加强信息公开和项目储备,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五是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六是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七是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引自:中国新闻网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一 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有利于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复报送材料,重复数据采集, 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新动力。
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税务系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系统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国庆长假期间工作不间断,确保了改革措施及时落地。广东省建立了国地税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对比纠错机制。甘肃省国税局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筹做好数据交换、配套制度、过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江苏省国税局集中专业力量对“三证合一”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

                                                                                          ——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经法规集锦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发文文号:财税〔2015〕101号

    主要内容: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应纳税额,由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该文件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新三板公司同样适用该政策。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财税〔2015〕104号

    主要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文件所指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 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财税〔2015〕106号

    主要内容: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 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该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3、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主要内容: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所称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

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主要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4、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9月25日起,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自2015年9月25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税总发〔2015〕114号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共19张表单。 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补充完善了减免税、税源变更有关信息项。 2、契税和印花税表的修订内容 (1)对《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和填表说明进行了完善。 (2)扩大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3、土地增值税表单的修订内容 (1)增加特殊情形专用表单。针对清算后尾盘销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清算、在建工程整体转让、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等四种特殊情形,分别设计专用表单。 (2)完善表单信息项。 (3)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

纳税咨询库

1、问:红字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是否需要备案?

具体问题: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复:不需要。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问: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卖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具体问题: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经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企业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规定: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直销企业缴纳增值税应视直销模式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3、问: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具体问题:企业现在用的房产属于新构建的自有房产,但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复:《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规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办理房产证并不是缴纳房产税的必要前提。

税务筹划

“借款”不还要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存在的借款现象,如:员工向公司预支款、投资者向所投资的企业借款等,本属于正常开展业务需要,但若预支数额巨大、次数频繁,“借款”之名就另有蹊跷。那么,究竟员工或者投资人从企业借款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呢? 有企业假借“员工借款”之名来发工资,还有一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多次从企业中借款,借款时间长达数年,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些做法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按相关法规责令这些企业在限期内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借给公司员工而实际上不用归还的款项,应视为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个人所得的形式,不但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员工借款又不用归还,企业假借“员工借款”之名来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借给企业投资者,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文还同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借款购买不动产并提供给企业使用,是否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企业投资者是否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对此进行了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因此,企业假借“借款”之名来发放的福利、分配的利润,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对此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员工或个人投资者申报扣缴税款。

税务稽查

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设施应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的新厂房已入账并投入使用,但该公司并未将厂房消防和照明等设施以及发电机房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金额合计123.6万元。对此,税务机关要求其补征房产税2.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该企业厂房配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能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和发电设施及其房屋等属于应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如移动式灭火器材、照明器材等,则不需缴纳房产税。

事 务 所 简 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土第一大事务所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2013年4月联合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业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9000多名、注册会计师2600名、合伙人320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3名,多人担任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其致力于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金融领域改革的步伐,着力实现“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信息化、品牌化”五化融合目标,秉持“诚信、专业、责任、创新”的精神,以高起点谋划全局、高标准开展工作、高水平推动发展、高要求砥砺精神,专业报国、服务社会、成就员工,推进制度创新,拓展多元业务,培育高端人才,强化风险管控,深化信息建设,倡导技术引领,构建合伙文化,擦亮专业品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专业领跑的力量。

     山东中明税务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及时有效的涉税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独特需求,协助客户分析各种业务运作,为客户识别与税务有关的机遇和挑战。为企业提供:税务申报服务;并购和企业重组税务服务;税务审慎性复核和税务合规服务;涉税鉴证服务;担任常年税务顾问;派驻税务经理,协助客户纳税规划,设计综合税务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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